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民初1036号
原告:湖州美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三天门路890号2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许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鸣,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366号5幢1101-5。
法定代表人:沈斌。
被告:褚晋,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美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褚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美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褚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美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褚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3元,减半收取1872元,由原告湖州美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建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潇敏
书记员潘蓉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