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26民初685号之一
原告:覃道修,男,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廖卯秀,女,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覃事东,男,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覃玉霞,女,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覃道修、廖卯秀与被告覃事东、覃玉霞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覃道修、廖卯秀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道修、廖卯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道修、廖卯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覃道修、廖卯秀负担。
审判员 宋文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覃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