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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6民初685号之一

覃道修、廖卯秀与覃事东、覃玉霞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覃道修;廖卯秀;覃事东;覃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26民初685号之一

原告:覃道修,男,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廖卯秀,女,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覃事东,男,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覃玉霞,女,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告覃道修、廖卯秀与被告覃事东、覃玉霞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覃道修、廖卯秀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道修、廖卯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道修、廖卯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覃道修、廖卯秀负担。

审判员  宋文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覃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