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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23执2374号

张发青、张延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发青;张延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23执2374号

申请执行人:张发青,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张延峰,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发青与被执行人张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423执237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三光

审判员  赵德国

审判员  陈金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鑫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