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3365号
原告: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东环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00405N。
法定代表人:谭顺华,董事长。
被告:何清国,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清国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靖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施荣鑫
书 记 员 盛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