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27民初165号
原告:富裕县佳业农资商店,注册号23022760011268,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繁荣乡乡直。经营者:房广岩,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春发,齐齐哈尔市法律服务中心富裕县法律咨询服务所。
被告:宁丛国,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黑龙省富裕县万祥**。
被告:纪云生,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原告富裕县佳业农资商店与被告宁丛国、纪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宁丛国给付种子化肥欠款本金及利息75,5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息1分5厘计算;2.被告纪云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不能依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拒绝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故原告富裕县佳业农资商店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富裕县佳业农资商店的起诉。已交案件受理费1,688.00元,减半收取844.00元(已按减半收取)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富裕县佳业农资商店。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