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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227民初165号

富裕县佳业农资商店与宁丛国、纪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11-1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裕县佳业农资商店;宁丛国;纪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27民初165号

原告:富裕县佳业农资商店,注册号23022760011268,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繁荣乡乡直。经营者:房广岩,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春发,齐齐哈尔市法律服务中心富裕县法律咨询服务所。

被告:宁丛国,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黑龙省富裕县万祥**。

被告:纪云生,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原告富裕县佳业农资商店与被告宁丛国、纪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宁丛国给付种子化肥欠款本金及利息75,5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息1分5厘计算;2.被告纪云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不能依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拒绝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故原告富裕县佳业农资商店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富裕县佳业农资商店的起诉。已交案件受理费1,688.00元,减半收取844.00元(已按减半收取)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富裕县佳业农资商店。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