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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422执27号

孙殿春与徐柏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殿春;徐柏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422执27号申请执行人孙殿春,男,1986年10月5日生,满族,住新宾县。申请执行人徐柏冬,男,1977年9月24日生,满族,住新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殿春与被执行人徐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殿春与被申请人徐柏冬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422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洪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