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7执1604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 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区大街53号。
负责人:王新峰。 被执行人山西同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川。 被执行人山西三晋通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赵长清。 被执行人山西恒昊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卯根。 被执行人李静川,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华,男,1962年8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牛璊,女,1992月3月3月出生。 被执行人赵长清,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潘朝晖,女,1969年5月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并西证执字第45号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我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认可我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晋0107执16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 力 执行员 马 勇 执行员 薄镜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弓晓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