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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7执1604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与山西同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三晋通商务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4-2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山西同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三晋通商务有限公司;山西恒昊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静川;杨华;牛璊;赵长清;潘朝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7执1604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 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区大街53号。

负责人:王新峰。 被执行人山西同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川。 被执行人山西三晋通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赵长清。 被执行人山西恒昊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卯根。 被执行人李静川,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华,男,1962年8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牛璊,女,1992月3月3月出生。 被执行人赵长清,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潘朝晖,女,1969年5月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并西证执字第45号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我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认可我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晋0107执16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 力 执行员 马 勇 执行员  薄镜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弓晓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