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02执16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文体巷**。
法定代表人:覃俊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必峰,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广西百色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绿源工业园区A03-02-03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秋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百色道富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绿源工业园区A03-04地块。
法定代表人:伍达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百色道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中山二路秀丽花园****。
法定代表人:廖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伍水英,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廖向阳,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右江区。
被执行人:伍达峰,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必峰、广西百色众森木业有限公司、广西百色道富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百色道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水英、廖向阳、伍达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10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必峰向申请执行人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100401.74元、委托保证和违约金7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待计),被执行人广西百色众森木业有限公司、广西百色道富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百色道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向阳、伍达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广西百色众森木业有限公司、广西百色道富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百色道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向阳、伍达峰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信用反担保违约金750000元,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3864元、申请执行费50901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必峰、广西百色众森木业有限公司、广西百色道富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百色道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向阳、伍达峰名下所有的房产均涉及抵押或已被查封、拍卖处置。除此执行人员穷尽调查方式,财产调查涵盖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另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刘桂龙
审判员 郭耀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