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04民初187号
原告: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沿湖路**。
法定代表人:余一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晋,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芳,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先锋,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下陆区。
原告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先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原告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石市世纪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冯振宇
书记员陈雅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