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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9443号之一

耿如香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4-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耿如香;王庆昌;耿如燕;王郁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9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庆昌,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耿如香,女,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耿如燕,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王郁松,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王庆昌、耿如香、耿如燕与王郁松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终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77351.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将耿茂祥名下的(经判决归被执行人王郁松所有)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金鱼池中区××号楼×门×××号房产一套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将被执行人王郁松名下的车牌号为×××的小汽车一辆予以登记,但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2民终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汪 霄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思聪

书 记 员  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