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191民初22858号之一

河南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会龙、樊赛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会龙;樊赛兰;江西宏盛嘉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91民初22858号之一

原告:河南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东、东风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明健,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会龙,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樊赛兰,女,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江西宏盛嘉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长埠镇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朱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会龙、樊赛兰、江西宏盛嘉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河南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河南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振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