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5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黄晓清,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李竹青,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侯佳骥,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佳志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侯佳骥,总经理。被执行人倪佳丽,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晓清、李竹青与被执行人侯佳骥、上海佳志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倪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票、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桂波达
审判员 薛 春
审判员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