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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执340号

黄晓清、李竹青与上海佳志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侯佳骥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4-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晓清;李竹青;侯佳骥;上海佳志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倪佳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5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黄晓清,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李竹青,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侯佳骥,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佳志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侯佳骥,总经理。被执行人倪佳丽,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晓清、李竹青与被执行人侯佳骥、上海佳志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倪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票、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桂波达

审判员  薛 春

审判员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