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恢665号之二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住安徽芜湖市。
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周师平,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45岁,汉族,住本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杨必凤,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48岁,汉族,住本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与周师平、杨必凤、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同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