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新城区燕子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675876916M(1-1)。
法定代表人:陈武,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钺,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刘家久,男,1987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朱华盼(刘家久的妻子),女,1989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郑雁,女,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2018)皖1524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家久、朱华盼不承担责任,责令被执行人郑雁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雁名下的互联网银行、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
本院查明郑雁名下位于梅山镇××御花园××室房屋一套,现已经处置,并将案款按比例分配。另查明,郑雁系公务员,现已冻结其工资。再查,郑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郑光福
审判员 章大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盼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