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515号
申请人:王丽,女,1955年3月21日出生,63岁,汉族,号码342101195503211323,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中南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胡德超,机构代码:91341200746765528P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2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于2018年3月16日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电话约谈。本院在执行被××人安徽省××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列案件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因处置时间过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