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8执44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文斌,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陈同,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申请人周文斌与被告陈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508民初875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确认:被告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周文斌设备、辅料、人工款246000元。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财产保全费1750元,合计4245元,由被告陈同负担。2019年11月20日,权利人周文斌以陈同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245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执行费为人民币3654元。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11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高措施。2、2019年11月22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2020年2月19日,再次通过该系统查询被执行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同时发函苏州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社保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社保等信息,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陈同名下银行卡、微信等账户共计款项人民币8833.44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人民币3654元后,余款人民币5179.44元已退还申请人。4、执行过程中,经查,陈同名下有牌号为苏E×××××、苏E×××××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系轮候查封,期限两年,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5日止。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据此无法予以处置。5、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陈同户籍地了解陈同情况,未能发现相应居住等执行线索。6、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其他不动产等财产信息。7、2020年1月20日,本院向申请人邮寄执行告知函,告知本案执行详细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冻结、查封如临近届满,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则上述强制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造成执行不能的后果自行承担。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50245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8833.44元,执行到位受理费人民币4245元、执行费人民币3654元,履行款人民币934.44元,其余履行款本金及利息等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部门查询回执等证据等相应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508民初8751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喻 俊
审判员 王达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文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