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91执88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勇,男,1987年12月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方新路方新西区6-3-3西户。
法定代表人:李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8)豫0391民再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国勇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7587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盛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