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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91执88号

陈国勇、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国勇;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91执88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勇,男,1987年12月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方新路方新西区6-3-3西户。

法定代表人:李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8)豫0391民再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国勇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7587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盛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