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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3222刑初54号

墨玉县人民检察院与马晓军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墨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墨玉县人民检察院;马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3222刑初54号 公诉机关墨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晓军,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和田市。1999年12月参加工作,200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墨玉县喀尔赛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主任科员(正科级)。2018年11月9日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墨玉县纪委、墨玉县监察委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墨玉县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墨玉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墨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阿卜杜哈依拜·阿卜杜拉,新疆友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墨玉县人民检察院以墨玉县院公诉刑诉[20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晓军犯贪污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月25日审查后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墨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莉洁、黄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为其指定辩护人阿卜杜哈依拜·阿卜杜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墨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晓军时任喀瓦克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负责全乡扶贫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克扣国家给予农民在庭院经济(禽舍)和牲畜养殖(购羊)、畜牧养殖(购牛)的扶贫专项补助金共计91.05万元;于2012年7月利用职务便利克扣扶贫培训费共计5万元。并将其中的69.05万元据为已有。具体如下: 2012年7月,墨玉县扶贫办给喀瓦克乡下达了地毯编织,双语、职业教育等培训任务,培训经费为12.4万元,喀瓦克乡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为期2个月,实际花费为7.4万元,被告人马晓军利用职务便利将剩余培训费5万元截留下来,被告人马晓军将3万元分给刘某(任喀瓦克乡书记),其中2万元据为己有。 2015年,墨玉县扶贫办给喀瓦克乡下达了452.8万元的庭院经济建设、牲畜养殖(购羊)、畜牧养殖(购牛)等三个常规扶贫项目,其中要求购牛170头,每头牛补助金1万元,共计170万元;购羊1103只,每只羊补助金0.1万元,共计110.3万元;庭院经济(禽舍)项目345座,每座补助金0.5万元,共计172.5万元。 被告人马晓军在庭院经济(禽舍)及牲畜养殖(购牛、购羊)等三个扶贫项目中,通过虚报价格、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共套取扶贫项目资金91.05万元,被告人马晓军先后两次共分给开某(任喀瓦克乡书记)24万元,剩余67.05万元由被告人马晓军据为己有,被告人马晓军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认定被告人马晓军涉嫌贪污罪。 被告人马晓军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晓军在时任喀瓦克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负责全乡扶贫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克扣国家给予农民在庭院经济(禽舍)和牲畜养殖(购羊)、畜牧养殖(购牛)的扶贫专项补助金共计91.05万元;于2012年7月利用职务便利克扣扶贫培训费共计5万元。并将其中的69.05万元据为已有。具体如下: 2012年7月,墨玉县扶贫办给喀瓦克乡下达了地毯编织,双语、职业教育等培训任务,培训经费为12.4万元,喀瓦克乡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为期2个月,实际花费为7.4万元,被告人马晓军利用职务便利将剩余培训费5万元截留下来,被告人马晓军将3万元分给刘某(任喀瓦克乡书记),其中2万元据为己有。 2015年,墨玉县扶贫办给喀瓦克乡下达了452.8万元的庭院经济建设、牲畜养殖(购羊)、畜牧养殖(购牛)等三个常规扶贫项目,其中要求购牛170头,每头牛补助金1万元,共计170万元;购羊1103只,每只羊补助金0.1万元,共计110.3万元;庭院经济(禽舍)项目345座,每座补助金0.5万元,共计172.5万元。 被告人马晓军在庭院经济(禽舍)及牲畜养殖(购牛、购羊)等三个扶贫项目中,通过虚报价格、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共套取扶贫项目资金91.05万元,被告人马晓军先后两次共分给开某(任喀瓦克乡书记)24万元,剩余67.05万元由被告人马晓军据为己有。被告人马晓军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认定被告人马晓军涉嫌贪污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墨玉县监察委立案决定书、墨玉县监委关于给被告人马晓军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被告人马晓军的常住人员信息、基本情况、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入党志愿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史某、张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晓军的供述与辩解。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马晓军对公诉机关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被告人马晓军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晓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故犯,以身试法,把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克已奉公、勤政为民抛之脑后。被告人马晓军时任喀瓦克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负责全乡扶贫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套取扶贫培训资金、扶贫专项补助金共计96.05万元,并将其中的68.05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罪侵犯的对象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同时又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以贪污罪论。贪污罪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结合本案,被告人马晓军实际套取扶贫培训资金、扶贫专项补助金共计96.05万元,故应对96.0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墨玉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晓军犯贪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晓军贪污的是扶贫款属法定从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马晓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晓军犯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晓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马晓军违法所得6805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玉龙

审判员  杨 珊

审判员  刘晓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