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张路路,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鸿达棉织小区3#楼26幢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034980XE。
法定代表人:谢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路路与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202民初66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本院轮侯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彪
审判员 谢式纪
审判员 刘晨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