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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行终1878号

严用州、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复议
当事人
严用州;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粤行终18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用州,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温国辉,市长。

上诉人严用州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州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粤71行初2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复议纠纷,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从化区政府依据原从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从法行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对涉案建筑物进行拆除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并非一般行政行为。

上诉人不服该行为向被上诉人广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广州市政府作出驳回其复议申请的决定。原审法院

经审理认定,从化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上诉人涉案房屋的行为属于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执行行为,且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实施。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既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上诉人不服广州市人民政府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主张,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原审裁定,程序严重违法;从化区政府实施执行行为只能针对土地,并不能针对地上房屋,其强拆上诉人房屋属于超范围执行,强拆严重违法;区政府的执行依据为粤国土资(建)【2006】175号文,该文的征收范围全部为农用地,并不包括塘料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且执行裁定作出时间为2012年,强拆时间为2018年,从化区政府属于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强拆行为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俊盛

审判员  窦家应

审判员  李婉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玲

书记员刘桂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