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14执30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缤纷金柜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566886154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田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漪,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季洋洋,男,199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无锡缤纷金柜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与季洋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的(2018)苏0214民初45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确定:季洋洋向缤纷公司支付28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4000元,自2018年11月起至2020年2月止,于每月28日前各支付1500元;季洋洋如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另行支付缤纷公司违约金5000元,且缤纷公司有权就季洋洋未支付部分的全部款额及违约金5000元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因季洋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娱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3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以(2018)苏0214执30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8)苏0214民初4592号民事调解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在立案后向季洋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以及传票,并限制季洋洋进行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季洋洋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季洋洋名下有银行存款5496.51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在收取执行费50元后已发放给无锡缤纷金柜娱乐有限公司5446.51元;季洋洋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季洋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季洋洋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存款;本院至季洋洋的居住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季洋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有27553.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向娱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娱乐公司,要求其到庭向本院提供季洋洋的财产线索。娱乐公司明确表示无季洋洋的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网络竞拍记录、执法记录仪视频、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季洋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能发现季洋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娱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季洋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214民初4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 超
审 判 员 吴诗佳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霍子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