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62号 罪犯韩兵扬,男,1994年8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兵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1348元(币种,下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韩兵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8年6月16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韩兵扬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兵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21分,共兑现表扬五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近30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4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韩兵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兵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张长生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