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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1执316号

李振瑛、梁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振瑛;梁树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31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李振瑛,女,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执行人:梁树军,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振瑛与被执行人梁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3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树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振瑛借款59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树军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收益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梁树军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振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人员向平山县小觉镇西王庄村村民进行了调查,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振瑛,李振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新民

审 判 员  李书亮

人民陪审员  左为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彦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