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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民初1005号

刘青良与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云南堃铭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青良;云南堃铭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1005号

原告:刘青良,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丹,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宇彤,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堃铭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鼎兴都商务中心13层1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301007785765102。

法定代表人:林斌,总经理。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大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109309255P。

法定代表人:冯国良,总经理。

原告刘青良与被告云南堃铭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刘青良于2019年3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青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2.94元,由原告刘青良负担。

审 判 员  陈 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施荣鑫

书 记 员  盛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