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1005号
原告:刘青良,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丹,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宇彤,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堃铭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鼎兴都商务中心13层1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301007785765102。
法定代表人:林斌,总经理。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大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109309255P。
法定代表人:冯国良,总经理。
原告刘青良与被告云南堃铭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刘青良于2019年3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青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2.94元,由原告刘青良负担。
审 判 员 陈 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施荣鑫
书 记 员 盛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