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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执666号之一

谢凤英与罗贵宾、曹娟1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凤英;罗贵宾;曹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凤英,女,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罗贵宾,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曹娟,女,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执行人谢凤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贵宾、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776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贵宾、曹娟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另因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涉及其他案件,被执行人同意待其他案件处置其不动产时,可按承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05执666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史科峰执 行 员  邓 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