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203民初636号

章增康与宁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增康;宁闹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03民初636号

原告:章增康,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宁闹英,又名宁秀平,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章增康与被告宁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章增康诉称,原告和被告是朋友。2018年4月,被告以做窗帘需要进货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请求借款,原告在其窗帘店给其现金5000元,被告答应在2018年7月175日前还清。被告当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是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言而无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原告认为,被告借款不还,违反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宁闹英,原告提供被告的住所地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西崖村****”,,但经查找该住所地被告并未在此居住,原告提供的住所地信息亦不正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第(二)项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之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增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章增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訾明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