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281执15号之二

胡艳与邓振兴、邓元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艳;邓振兴;邓元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81执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胡艳,女,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邓振兴,男,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邓元继,男,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胡艳与被执行人邓振兴、邓元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8)湘0281民初3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邓振兴、邓元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胡艳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3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3日至借款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1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艳与被执行人邓振兴、邓元继于2019年3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10元,执行费1871元,合计133281元。并承担于2018年11月13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9年3月20日偿付借款利息2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000元以及后段利息,由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偿还。付款办法:从2019年4月起,邓振兴每月偿付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先还清2019年3月13日前的利息13000元,然后再先还本金,后付利息)。胡艳同意解除对邓振兴、邓元继的限消令。如邓振兴、邓元继未按期付款,胡艳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鉴于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0281民初3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