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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1执599号

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白乙拉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乙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2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法定代表人:李庆江。被执行人白乙拉,男,1972年7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21民初88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白乙拉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9965.56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对被执行人白乙拉限制高消费。现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白乙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约谈,其未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白乙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内0521执5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 广 权

审判员 温 禄 伟

审判员 高 成 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比力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