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409号 罪犯许逢林,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8日作出(2003)漳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逢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825元(币种,下同)。宣判后,被告人许逢林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4月9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逢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2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6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6年1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23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许逢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许逢林系累犯,又系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逢林系累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考核分3975.9分,兑现表扬六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50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6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许逢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许逢林系累犯,又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且在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较高,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逢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张长生
审判员 陈 斌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蓝佳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