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19号 罪犯蔡赞华,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5)湖刑初字第1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赞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蔡赞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闽02刑终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5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蔡赞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赞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769分,共兑现表扬四次。该犯应履行的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蔡赞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赞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思鑫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