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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1执182号

包满亮申请执行鲍国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满亮;鲍国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21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包满亮,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执行人:鲍国富,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2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包满亮申请执行鲍国富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2500.0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对被执行人鲍国富限制高消费,现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鲍国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包满亮约谈,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鲍国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内0521执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广权

审判员  高成凤

审判员  温禄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邦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