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285号 罪犯柯元记,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2006)莆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柯元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9932.08元(以下币种同)。宣判后,被告人柯元记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柯元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5月2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月22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根据罪犯柯元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柯元记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被扣考核分115分,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柯元记在考核期内累计被扣考核分115分,后经教育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二O一六年九月至
二O一八年十二月累计获考核分2483.5分,获得表扬四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50余元,此次减刑没有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柯元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柯元记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被扣考核分115分,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柯元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张长生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蓝佳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