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2403民初692号
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李凤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敏,本单位职员。
被告:高占英,女,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高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冯 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