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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执异6号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8-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华泰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天元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文明;刘荣芝;田立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执异6号案外人:丁香,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鼎盛鑫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崔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北港东三路53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华泰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天元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文明,男,1963年10月26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执行人:刘荣芝,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执行人:田立强,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在本院依法指定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执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华泰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天元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文明、刘荣芝、田立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后,案外人丁香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解除相关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丁香称,其名下的天津鼎盛鑫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与天津众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众车空间车辆销售合同》,购买远大联合2998cc越野车一辆,车款为544300元。依合同约定,案外人当日向该公司的开户银行转款。由于通过手机银行跨行转账的限额为单次5万元,案外人遂通过其本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账户逐笔向该公司转款,但其中一笔5万元款项误操作付到天津天元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里,该账号为25×××75。经其查询,上述账户已被三中院冻结,执行案件编号为(2019)津03执310号,系高院指定的执行案件。故请求本院解除对此5万元的银行冻结,并将该5万元退还。

本院查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华泰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天元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文明、刘荣芝、田立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18)津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照相关规定裁定该民事判决书由三中院负责执行。本院在收到案外人丁香异议后,委托三中院执行部门对丁香提供的上述账户进行了查询,相关银行反馈,该账户无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情况。

本院认为,案外人丁香主张其误将购车款5万元打入的账户被三中院冻结的事实经查证并不属实,故其所提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丁香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钟兴海

审判员  王洪斌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赫兰冰

书记员李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