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杨仁群,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53岁,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吴开江,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48岁,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杨仁群与吴开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开江逾期没有履行(2018)皖1503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开江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宣圣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雨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