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723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卢其金,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居民,住澧县双龙乡杉林村**。
被执行人:肖贤华,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居民,住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大西门社区居委会大西门巷**。
被执行人:徐远菊,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居民,,住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大西门社区居委会大西门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其金与被执行人肖贤华、徐远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723执恢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庆华
审 判 员 黄广新
审 判 员 宋炎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
书记员 曹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