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12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吴皿,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洪银枝,女,1954年3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尹丽娟,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尹易君,女,1990年7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尹易文,男,1982年7月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吴皿与被执行人洪银枝、尹丽娟、尹易君、尹易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皖0202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尹易君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运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