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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1225号之二

吴皿、洪银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皿;洪银枝;尹丽娟;尹易君;尹易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12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吴皿,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洪银枝,女,1954年3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尹丽娟,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尹易君,女,1990年7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尹易文,男,1982年7月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吴皿与被执行人洪银枝、尹丽娟、尹易君、尹易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皖0202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尹易君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运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