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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2民初5396号

阳雪、邢晓光等与四川雅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阳雪;邢晓光;四川雅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12民初5396号

原告:阳雪,女,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邢晓光,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雪,女,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邢晓光之妻。

被告:四川雅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臧汉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阳雪、邢晓光与被告四川雅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邢晓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本案另一原告阳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雪、邢晓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的未付房租30293.82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租违约金(按照应付未付租金金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7月1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给付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的房租为:2015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房租2282.88元/月,2018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房租2488.34元/月,按每3个月为一期提前10天支付房租。从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被告共计欠原告房租30293.82元未支付。合同中约定逾期期间应付租金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三给付违约金,同时赔偿因此所产生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雅星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房屋面积55.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15年,从2015年8月15日起至2030年8月14日止,租金按每满3年递增一次,按9%的标准递增,递增基数为上一年度的租金水平(按四舍五入法以整元计算);该房屋第1-3年租金为人民币2284元/套/月,第4-6年租金为人民币2489元/套/月,租金支付从2015年8月15日起开始计收租金,被告应按每3个月为一期提前10天向原告方支付租金,逾期给付租金的,以逾期期间应付租金金额计按每日千分之三给付违约金。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将相关房屋交给了被告使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及工商信息、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由于被告放弃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向原告支付了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的租金,本院认定其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付租金数额应为30307元(2284元/月×10月+2489元/月×3月),因被告只主张了30293.82元,本院按照原告主张的金额予以支持。被告没有要求调减违约金,违约金可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雅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雪、邢晓光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的房屋租金30293.82元; 二、被告四川雅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给付原告阳雪、邢晓光违约金,其中的2284元租金从2017年8月5日起计算违约金,三笔6852元租金分别从2017年11月5日、2018年2月5日、2018年5月5日起计算违约金,剩余7453.82元租金从2018年8月5日起计算违约金,计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元,由被告四川雅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贤云

人民陪审员  曾国霞

人民陪审员  江 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