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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02执2174号

李树梓、韩洪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3-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树梓;韩洪文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2174号

申请执行人:李树梓。

被执行人:韩洪文。 申请执行人李树梓与被执行人韩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鲁160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本金合同上的欠款。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20年1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出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5、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 6、申请人同意终结(2019)鲁160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永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