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2174号
申请执行人:李树梓。
被执行人:韩洪文。 申请执行人李树梓与被执行人韩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鲁160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本金合同上的欠款。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20年1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出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5、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 6、申请人同意终结(2019)鲁160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永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