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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21民初1070号

刘盛远与雷兴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5-11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盛远;雷兴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21民初1070号

原告:刘盛远,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雷兴标,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刘盛远与被告雷兴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盛远、被告雷兴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调解无果,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盛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9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归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17年5月份借款5000元(现金给付,江家村一个棋牌室),10月份借款13000元(合伙坐庄,结账后结算为13000元),11月份2000元(现金,江家村一家超市,被告打牌没钱问我借钱),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共计2万元,2018年1月1日被告转账归还了1000元,之前一直没有借条,我一直微信上催讨,被告说5月份还清,直到去被告江家村的家里催讨2018年6月27日问原告补写借条,我提供的样板,借条载明:今借原告人民币19000元,并承诺于年底全部付清。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雷兴标答辩称,其中5000元的借款属实,已经微信归还了2000元;其中13000元是打牌欠的但没有与原告一起合伙坐庄;其中2000元也是和原告一起打牌时候输了2000元。2018年12月30日微信转账归还了1000元,总的还过3000元;写借条是因为2018年过年前原告一直打电话以及到租房内催讨,本来打算给点钱了结,因为一直没有钱归还,也是没办法才写的欠条。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据原件、微信催款聊天记录(2018年5月份开始)打印件一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后认为借条是在被逼无奈情况下书写的,欠的原告的借款就是2000元,其余打牌输的钱均不予认可。 被告雷兴标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7年5月被告雷兴标向原告借款5000元用于修车。原、被告在大云镇江雨鑫超市打牌被告雷兴标于2017年10月、2017年11月份分别结欠原告赌资13000元、2000元,合计15000元。2017年12月30日被告雷兴标通过微信方式向原告归还1000元。2018年6月27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写下结欠19000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年底前归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借条指向的金额为19000元,其中4000元系被告雷兴标向原告刘盛远借款,被告理应按照约定还款日期届满前归还,现被告久拖未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虽未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中15000元系被告结欠原告的赌债,而非借款,对此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予以认可,虽然借条中也包含在内,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其另归还2000元借款亦未能举证证明,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雷兴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盛远借款本金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刘盛远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90元,由被告雷兴标负担48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单秀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梦丹 附页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