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591民初3170号
原告:山东金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887536007。
法定代表人:张文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君,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6208。
负责人:陈同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乐乐,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金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乐乐到庭参加庭前会议,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金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拖车费、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1992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78970元、施救费3600元、吊装费24000元、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4768元,以上共计111338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9日,李作府驾驶原告所有的鲁E×××××/鲁E×××××号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路段处理情况时车辆侧滑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王某受伤,并造成路面设施损坏。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作府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为涉案车辆鲁E×××××/鲁E×××××号机动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辩称,原告对于其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合法合理性,同时,应当提供驾驶员驾驶证、上岗证及车辆行驶证、保险单,予以证实与我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事故发生时具有合法驾驶资格,车辆已年审,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因涉案车辆原告已经维修完毕,其应当提供车辆维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维修明细清单,证实其维修车辆实际支出的情况。同时,应当提供更换旧件的位置及维修的项目,由我公司核查后予以收回。保险合同约定涉案车辆第一受益人为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告在不能提供相关权益转让凭证的情况下,其不属于适格主体。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正本)复印件、烟台市龙口公路管理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收入通用票据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被告对滨州市顺达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及鉴定评估费发票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结合本案事实综合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1日,山东金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鲁E×××××号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352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2018年6月9日,山东金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其所有的鲁E×××××号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9624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2018年6月4日,经被保险人山东金浩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被告对鲁E×××××号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号:PDAA201837050000040987)作出批改,增加特约及附加信息,约定鲁E×××××号车辆第一受益人为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2018年8月9日02时40分许,李作府驾驶鲁E×××××/鲁E×××××号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206国道龙口市海岱上孟家村处时车辆侧滑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鲁F×××××/鲁F×××××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王某受伤,并造成路面设施损坏。李作府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被告申请,原、被告共同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滨州市顺达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认定鲁E×××××号车辆损失价格为30790元,鲁E×××××号车辆损失价格为48180元。被告支出鉴定评估费7675元。原告提交24000元吊装费发票一张及3600元施救费电子发票打印件一张。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鲁E×××××/鲁E×××××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二、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费用数额如何确定,被告应否赔付;
三、原告主张的吊装费、施救费、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被告应否赔付;
四、涉案产生的鉴定费如何承担。关于焦点问题一,2018年6月4日,经被保险人山东金浩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被告对鲁E×××××号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号:PDAA201837050000040987)作出批改,增加特约及附加信息,约定鲁E×××××号车辆第一受益人为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告庭后提交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载明,“我公司客户山东金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E×××××/鲁E×××××号机动车,在2018年8月9日2时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同意如下:1、同意山东金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名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权益。2、同意山东金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领取鲁E×××××/鲁E×××××号车辆的保险理赔款。”被告对该证明无异议,故本院确认原告山东金浩物流有限公司诉讼主体适格,依法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关于焦点问题二,原告提交单方委托东营市志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及鲁E×××××车辆更换配件明细表各一份,拟证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鲁E×××××号车辆损失103500元,鲁E×××××号车辆损失54624元。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经原、被告双方共同通过本院委托鉴定,滨州市顺达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认定鲁E×××××号车辆损失价格为30790元,鲁E×××××号车辆损失价格为48180元,合计损失78970元。被告虽认为鉴定结论数额过高,但并未提交相应反驳证据支持其抗辩意见,故对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数额客观反映车辆的损失情况,予以采信。综上,鲁E×××××号车辆损失价格为30790元,鲁E×××××号车辆损失价格为48180元,合计损失78970元,该数额未超出鲁E×××××/鲁E×××××号车辆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被告应予赔付。关于焦点问题三,对于原告主张的吊装费24000元及施救费3600元,
本院认为,该费用系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且原告提供了吊装费发票及施救费电子发票打印件,被告虽认为吊装费过高,对施救费电子发票打印件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反驳证据,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吊装费及施救费均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烟台市龙口公路管理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现场勘验笔录、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因涉案事故造成路面设施损坏的事实,原告已赔付三者路产损失4768元,该损失数额未超出鲁E×××××号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被告应予赔付。关于焦点问题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被告支出鉴定评估费7675元,系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金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78970元、吊装费24000元、施救费3600元、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4768元,共计111338元。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山东金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于中国银行垦利胜采支行账号为21×××21的账户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原告山东金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成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