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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21执2257号

张玲玲、陈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玲玲;陈克;吴玉灵;陈治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221执2257号

申请执行人:张玲玲,女,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陈克,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号。

被执行人:吴玉灵,女,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号。

被执行人:陈治豪,男,2000年6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号。张玲玲与陈克、吴玉灵、陈治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皖1221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玲玲于2018年1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8)皖1221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陈克、吴玉灵、陈治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玲玲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489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以后的利息另行计算);被告陈克、吴玉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玲玲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911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以后的利息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4元,财产保全费1255元,合计2914元,由被告陈克、吴玉灵共同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8年11月8日、12月27日、2019年2月10日查询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王福逊

审判员  孙文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