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5刑初2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武周,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周至县,2017年11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1月1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夕梦,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西安市临潼区,现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南路建设局家属院,2017年11月16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武周、王夕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武周、王夕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刘武周、王夕梦与陈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2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夕梦、刘武周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陈某某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武周将本人收货款及其个人所有的车辆拒绝交付执行,王夕梦则将自己经营的宾馆转让他人,并拒绝将个人所有车辆交付执行。2016年5月12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刘武周、王夕梦以躲藏的方法拒不履行义务。临潼区人民法院多次寻找传唤未果,经查询银行、房管所、工商局、车管所均未找到刘武周、王夕梦可执行财产,致执行不能进行。 另查,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武周、王夕梦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武周、王夕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裁定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拒不执行案件移送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和解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武周、王夕梦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武周、王夕梦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武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夕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 煜
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
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强 警示寄语 被告人刘武周、王夕梦: 你们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法庭鉴于你们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故依法对你们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希望你们珍惜重新做人的机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