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4刑终20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朋飞,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馆陶县,汉族,初中文化,馆陶县农民,住。因殴打刘某1致轻微伤,2017年4月5日被馆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罚款200元。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朋飞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冀0433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和原审被告人袁朋飞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朋飞与刘某1之间存在借款纠纷。2015年10月15日上午,袁朋飞来到馆陶县某村路西的赛恩斯饲料厂,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袁朋飞用烟灰缸将刘某1头部投伤,在刘某1送医期间,袁朋飞用锁链将赛恩斯饲料厂大门锁住,当晚19时许,刘某1妻子张某、女儿刘某9、刘某10返回赛恩斯饲料厂将锁链砸开进入院中后,袁朋飞和袁某1在赛恩斯饲料厂的办公室内喷射催泪瓦斯,致使张某被呛住院。在张某送医期间,袁朋飞再次将赛恩斯饲料厂大门锁住,并在厂内放置一简易房,致使刘某1及其家人至今在外租房居住。经调查,刘某1的赛恩斯饲料厂及其住所为同一地点,刘某1及其家人无其他住宅。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袁朋飞被传唤到案。另查明,刘某1受伤后在馆陶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支付医疗费6086.8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刘某1于2016年4月4日报警称,2016年3月21日刘某1反映袁朋飞对其敲诈勒索,馆陶县公安局于2017年2月27日以袁朋飞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侦查。(2)馆陶县不动产登记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刘某1、张某、刘某华某、刘11、刘某9、刘某10、刘某6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1在的住宅房屋十年前倒塌无法居住。(4)委会证明两份,证实刘某1在其村村西,馆广路西建一住宅和饲料加工厂,土地是刘某1的责任田。刘某1在西建立馆陶县赛恩斯饲料厂,用于饲料的生产和销售。(5)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经馆陶县国土资源局查询,刘某1、刘某5华未办理用地手续。(6)营业执照两份,证实馆陶县福瑞轩金属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某5,成立日期是2014年3月19日,住所地馆陶县馆陶镇某村西。馆陶县赛恩斯饲料厂营业执照的发证日期是2006年6月15日,投资人是刘某1,企业住所:县城工业区。(7)山东舜天信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鲁舜评报字【2014】第G00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对馆陶县赛恩斯饲料厂的评估的范围包括馆陶县赛恩斯饲料厂部分固定资产,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是机器设备、土地,部分资产评估8866700元。(8)李桥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该村村民李某,长期在外,一直没有在家。(9)馆陶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1、2015年11月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2015年10月15日10时许,在赛恩斯饲料厂,因债务纠纷,刘某1被前来要账的袁朋飞用烟灰缸投伤。经鉴定,刘某1的损伤属轻微伤,决定对袁朋飞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200元整。2、2015年10月15日19时许,在馆陶县赛恩斯饲料厂内,因债务纠纷,袁某1在刘某1的办公室内喷洒催泪瓦斯致使刘某1的媳妇张某晕倒,决定对袁某1罚款200元整。上述行政处罚均已执行。(10)借据4张、收条2张,证实袁朋飞于2013年元月11日借给刘某18万元、2013年1月7日借给刘某14万元、2012年10月15日借给刘某120万元、2013年4月21日借给刘某14万元;左某两次收到刘某1还给袁朋飞的现金1万元、11万元。(11)刘某1与袁朋飞签订的公司出让合同,见证人李某,内容为刘某1将赛恩斯饲料厂转让给袁朋飞,甲方签字处有刘某1签字、手印,身份证号码和电话,甲方其他财产所有人签字处有刘某5华签字、手印。乙方签字处空白,证明人签字处有李某签字、手印。(12)转让协议,证实刘某1与袁朋飞于2014年9月17日签订将金属丝拉丝厂的机器作价叁拾万元卖给袁朋飞。有刘某1、袁朋飞签字。(13)犯罪记录查询,证实经核查袁朋飞近期在辖区内未发现有其他犯罪行为。(14)馆陶县公安局刑警机动中队出具的到案证明,证实袁朋飞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传唤到案。(15)袁朋飞、刘某1、张某、刘某5、刘某10户籍证明信在卷。证实户主刘某1,张某与户主关系为妻;刘某5与户主关系为长子;刘某6与户主关系为儿媳;刘某10与户主关系为三女。2、证人证言(1)证人袁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晚19时许,我哥哥袁朋飞开车把我带到馆陶县赛恩斯饲料厂里,当时进到厂子里,院子里站着3、4个女的,我哥就问这几个人走不走,对方说不走,我哥就从车上拿下来两瓶催泪瓦斯,走到北边的一排屋里,我和我哥就开始在屋子里喷催泪瓦斯,当时人都在外面站着,屋里没有人。我们喷完以后,我去大门口站着了,期间我哥和那几个女的吵了几句,没一会警察就到了。喷催泪瓦斯是因为我哥让她们走她们不走,厂子是我们家的,那几个女的不走好像是因为和我哥有点经济纠纷,具体什么情况我不知道。我喷催泪瓦斯的时候确定屋里没人,我们喷的目的就是不让他们进屋,当时没有人被喷到瓦斯。2015年10月份的时候,一天晚上7、8点钟的时候,我跟我哥哥袁朋飞一起,我哥开着车带我到馆陶县某村赛恩斯饲料厂,当时进到赛恩斯饲料厂后,我哥对厂子院子里的三四个女的问“你们搬走不搬走”,对方不知道谁说不走,我哥就从车上拿下来两瓶催泪瓦斯,我从我哥手里拿过来一瓶瓦斯,走到北边刘某1办公室门口,我和我哥就往办公室里喷催泪瓦斯,当时屋里没人,我们喷完以后,我就去厂子的大门口站着了,我哥当时在院子里和她们吵吵,我在门口站了没多大会儿,派出所警察就来了,随后医院的救护车也来了。我和袁朋飞往赛恩斯饲料厂喷催泪瓦斯是因为赛恩斯饲料厂已经卖给我们了,她们还赖着不走,所以我就和我哥往办公室内喷瓦斯了,赛恩斯饲料厂的法人是刘某1,刘某1和我哥袁朋飞有经济纠纷,已经把赛恩斯饲料厂卖给我哥了,我往屋里喷瓦斯的时候,屋里没人,当时没有人受伤,催泪瓦斯是我哥从网上买的。刘某1一家人给我哥说那天搬出赛恩斯厂,但他们在厂子里赖着不走,就是想让他们赶紧搬出去。当时赛恩斯饲料厂我只知道刘某1媳妇当时在现场,还有几个女的我不认识。我是在办公室门口站着往里喷的,没有冲着人喷。(2)证人袁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的时候,我儿子袁朋飞说赛恩斯饲料厂卖给我们了,让我到厂子里住两天去,厂子院子里放着一个简易房,我去了一趟看了看简易房里面没水没电,我看不能住人,我就没有住进去。刘某1把赛恩斯饲料厂卖给袁朋飞,是因为刘某1借了袁朋飞的钱。简易房在赛恩斯饲料厂大门里面,院子中间空闲的地方,是我儿子袁朋飞把简易房放到赛恩斯饲料厂的。我去厂里后看到没法住人,所以我一天也没再简易房里住,没有人在赛恩斯饲料厂内的简易房里面住过。(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刘某1是我们某村的村民,家的宅基地在村中间偏西北的位置。刘某1没有在里居住,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塌了,没法住人了。刘某1一家人都在西头,馆广路西侧的赛恩斯饲料厂里居住。2002年左右刘某1一家人就搬出村了,搬到工业小区那边租赁的地方建立的饲料厂;2009年刘某1在馆广路西侧又自己建的赛恩斯饲料厂,一家人就又搬回来住赛恩斯饲料厂了,一直没有再回村里居住。刘某1建厂的土地是他自己的地,当时在土地所办的手续。刘某1在村里没有其他宅基地。平时刘某1老两口,儿子、儿媳,还有刘某1他闺女在馆广路西侧饲料厂内里居住。刘某1一家人长期在那里居住,那里就是他们的家,刘某1在别的地方没房子。(4)证人睢某的证言,证实我认识的刘某1,刘某1租的我的房子。我房子在馆陶县老管厂院内从南往北数第四个胡同最里头那家。刘某1是2015年10月份的时候租的我的房子。租金一个月四百,一季度一付房租。我只知道刘某1他们老俩口住着呢,有没有别人住我就不知道了。从2015年10月份一直租住到现在。我和刘某1没有签订租赁协议,是口头协议。(5)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我在刘某1的拉丝厂工作过,刘某1的拉丝厂在苗圃对过路西的地方。工人有刘某4,刘某12,赵现娥,田淑芬,郭改华,除了改华是王桥村的,其他人都是李桥村的。我是2013年学习的操作干了两个月,2014年干了一整年。刘某1这个拉丝厂里西边一个大车间,北边还有两个仓库,再往东就是住的地方,大概有11间住房。我工作的时间是三班倒,每班8个小时,刘某1东边的那11间住房有人住。最西头是一个技师在那里住,再往东是一间职工宿舍,我离家近没在那住过,再往东是刘某1的女儿刘新在那里住;再往东就是刘某1的儿子刘某5华和儿媳刘某6在那里住;再往东是办公室,再往东就是刘某1和他媳妇在那里住;再往东就是厨房和餐厅,再往东就没有了。这是他们家,刘某1夫妻和他儿子、儿媳,女儿刘新长期在这里居住,平时他们就在厂子里住。(6)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我在拉丝厂干过,拉丝厂在馆广路上苗圃对过,看守所西边路西,这个拉丝厂的老板是刘某1。我是2014年2月份开始在他那里上班的,一直干到2014年年底。我在厂子里主要工作是看机器,续丝和倒丝。刘某1这个拉丝厂里有一个大车间在西边,北头是个仓库,再往东走是两个大车间房,再往东就是一大排住房,住房大概有十几间。我工作的时间是两班倒,12小时一倒班。有人住东边的那排十几间房,最西头是两个技术员在那里住,再往东就是职工宿舍,因为都是附近的人所以没人在那里住,再往东是刘某1的女儿刘新在那里住;再往东就是刘某1的儿子和儿媳还有一个小孙子在那里住;再往东冲着大门是个客厅,有办公室,里间就是刘某1和他媳妇在那里住;再往东就是厨房和餐厅。我在刘某1的工厂干了10个月左右,平时农忙就休息了。刘某1夫妻和他儿子儿媳小孙子,刘新长期在这里居住,这就是他们的家。(7)证人左某的证言,证实袁朋飞和刘某1签过一份工厂转让合同,当时签合同时我在场,合同中转让的是赛恩斯饲料厂,位于馆陶县大刘庄村西边,签合同的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当时在在康馨宾馆玩儿,刘某1和他儿子、他女儿三个人过来找袁朋飞签这个转让合同。3、被害人陈述(1)刘某1的陈述,2015年10月15日10时许,袁朋飞来到我现在住的西头赛恩斯饲料厂找我要账(我欠他15万元),当时在厂子的有我的二女儿刘某11、我老伴张某,袁朋飞就问我和刘某11现在有钱没有,我说没有,袁朋飞就说:“这是我的厂子,你们都滚出去”,刘某11问他:“欠你多少钱就让我们滚走,一共欠你15万元钱”,我说:“我的厂子评估的是八百多万,带上其他财产能值一千万”,袁朋飞说:“你放屁”,说着拿起茶几上的烟灰缸砸我脸上了,也砸在我眼镜上了,眼镜被砸坏了,当时我就躺在地上了,等我起来时,他又拿起暖壶投我,洒了我一身水,一脚踢在我裆部,后来我老伴张某和我二女儿刘某11把他拉到院里了,经过门口时他顺势拿起门口的铁锨想打我,被我老伴和二女儿拉走了,后来我一直在屋里,感觉头蒙又倒在地上了,后来发生的事情我就不清楚,再后来就被救护车送到馆陶县人民医院治疗了。当时就我自己受伤了,左脸流血了,肿胀疼痛,裆部疼痛,其他人受没受伤不清楚,我脸上的伤是袁朋飞用烟灰缸砸的,裆部疼痛是袁朋飞用脚踢的。我的烟灰缸坏了,眼镜坏了,其他东西损坏没有不知道。当时在场的人我们这方有我、我老伴张某、我二女儿刘某11,对方就袁朋飞自己。我当时还手了,但是我没有够着他。2009年我在馆陶镇某村西建了一家赛恩斯饲料厂,2014年1月又在本厂院内建设馆陶县福瑞轩金属丝科技有限公司,建公司时我向馆陶镇刘沿村人袁朋飞那里借了38万元,利息是五分,每月结息,没有约定什么时间还款。到2014年年底我陆续还给袁朋飞10万元借款本金,还剩欠款28万元,后来袁朋飞又给我要钱,我说钱没凑齐。到2015年元月3日袁朋飞让我和他签一份合同,合同的内容大意是剩下的借款28万元在2015年内还清他,他不要利息了,若还不清利息,我的赛恩斯饲料厂和金属拉丝可以公司归袁朋飞所有,袁朋飞让我签合同时我在医院急救室输液抢救。他让我当天治完病就去找他签合同,否则就把我厂子的机器当废铁卖掉。到了当天晚上7点多我从医院输完液,我害怕袁朋飞把我厂子机器卖了,我和我女儿刘新芝就去馆陶县陶山街康馨宾馆找袁朋飞,我在康馨宾馆和袁朋飞签了那份单方合同。到了2014年除夕那天(2015年2月份),离签合同刚一个月袁朋飞带着几十个人开着吊车打着条幅,到我厂子里逼我还钱。过了年后,袁朋飞又逼我还钱,我没办法就把仅有的3亩地卖了还给他11万元,还欠他17万元。到了2015年9月份,袁朋飞让我儿子刘某5华用贷款给他买车,算还利息,不算还本金,袁朋飞和他人合伙开合作社,这件事他背着他的合伙人,不让他的合伙人知道,我当时没有同意,袁朋飞对我怀恨在心。到了2015年10月15日上午10点,袁朋飞又到我家要钱,我说我没凑到,他在屋里桌子上拿烟灰缸砸到我脸上,让我全家滚出去,我当时报警了。到了下午袁朋飞找来几个黑社会的人拉着条幅在我家闹事,晚上7点半左右,袁朋飞和他弟弟袁某1叫了一大帮人往我家里来,他们往我家里喷催泪瓦斯之类的气体,使我家里人不能住在屋里,我妻子当场呕吐、昏迷,后来我妻子住院了,之后袁朋飞把我们全家人赶出来,强行侵占我家和价值900万元的两个厂子。到了2016年1月6日我又还了袁朋飞11万元,还欠他6万元。由于袁朋飞强行侵占我家和厂子,至今使我家人无家可归。我和袁朋飞签的合同内容大意是剩下的借款28万元在2015年内还清他,他不要利息了,我的饲料厂和金属丝科技公司归袁朋飞所有。袁朋飞没有给我商量,就让我签字,也没有给我一份。袁朋飞说如果不签就把我厂子里的机器卖了,逼得我没办法我才签的字,我女儿刘新芝能够证明我被逼签字的,他当时在现场,当时签字现场有我和刘新芝,对方有袁朋飞、左某他们两个,没有其他人,袁朋飞逼我签合同的时候我没有报警,我也不知道当时能报警。我借了袁朋飞38万元,到2014年年底我陆续还袁朋飞10万元借款,2015年10月1日以前又还了11万元,2016年1月6日又还了11万元,到目前我还欠袁朋飞六万元钱。我还了钱以后袁朋飞连还款的单据也不给我,袁朋飞不给我单据是因为袁朋飞欺负人,我还了他钱他就是不给我以前的借据,我女儿刘新芝可以证明袁朋飞不给借据。袁朋飞借给我38万元时我答应给袁朋飞5分钱的利息,具体利息给了袁朋飞多少钱,我没有算,也没有单据。我欠袁朋飞六万元不还,是因为我现在生活费都没有,还不了钱,贷款买车的事情,到最后车没有买。我厂子门口的条幅是袁朋飞挂的。2015年10月15日上午10点多的时候,袁朋飞自己开车进到了我住着的赛恩斯饲料厂里,因为当时过秋工人都放假了,只有我和我二女儿刘某11在厂子里,袁朋飞下车和我来到了厂子里的从东数第四间房间里,袁朋飞问我凑够钱了没,我说没凑够,袁朋飞说:“都给我出去”。我说:“朋飞,我就欠你这点钱,你就把我撵出去啊。”袁朋飞随后拿起茶几上的一个玻璃烟灰缸,投到了我的左脸上,我戴的眼镜也投坏了,我当场晕倒了。刘某11拨打的110和120电话,我醒来的时候已经在县医院的病床上躺着了。我被打伤的当天晚上七点多,我在县医院住院治疗;当时我妻子张某和刘某11,刘某9,刘某10在赛恩斯厂子里(家里)居住,袁朋飞带着袁某1和其他两个人进到了我厂子里(家里),袁朋飞和袁某1和其他两个人往我家里的11间房间里都喷了催泪瓦斯,张某被喷晕倒了,其他人都被撵出了厂子。刘某11拨打了中医院的120了,救护车把我妻子张某拉走了,因为没有带钱所以没有住院治疗,我在住院治疗,其他被撵出来的人在亲戚家住了半月。袁朋飞和袁某1等人把我家人从赛恩斯厂子里(家里)撵出来后,袁某1用他的红色轿车在赛恩斯厂子里面顶住了大门不让人进去;袁朋飞他们又往我家院子里吊了一个活动板房的屋子,放在了我院子里的堂屋门口,简易房里面住上了人,袁朋飞说这个厂子是他家的了。因为在2015年1月上旬我在中医院输液的时候,袁朋飞逼迫我签了一份转让赛恩斯厂子的转让合同,我不签字袁朋飞就要把我厂子里的所有机器当废品卖掉,我没办法就签字了。所以袁朋飞说这个厂子是他的了。袁朋飞说这个厂子是他的了,他手里还有逼迫我签的转让合同,我们回去了还是被袁朋飞他们喷药撵出来,因为害怕所以我出院后一直没有回去,袁朋飞在外面放话了,说我出院后还要打我。把张某喷晕后,我家里的其他人都随张某去医院了,回来时袁朋飞等人已经把赛恩斯的大门顶住了,还在厂子里弄了个房子住上了人,张某在医院检查出呼吸道感染,其他人都跑出去了。我在路边经过看过,厂子的大门已经被锁上了,赛恩斯饲料厂是是我们一家老小长期的住所,我没有第二个住宅。我们一家六口人都在厂子里居住,从2009年一直住到被袁朋飞赶出去。我做生意借了他28万,还给了他22万,袁朋飞没有给我抽我写的借款字据,我现在还欠袁朋飞6万元。袁朋飞非说我欠他不是28万就是38万,我记不清楚了。袁朋飞打我住院10天以后,我们村里的刘建杰因为经常往我厂子里停车,这次又想往我厂子里停车,看见厂子里面顶着门呢,刘建杰就在厂子外面喊我儿子宪华的名字,袁某1从厂子出来,说这是他家,不是刘某5家,袁某1拿着铁棍子把刘某13的头打破了,缝了好几针。我老家在里面有一处长25米,宽11米的宅基地,因为多年没有翻盖,房屋已经倒塌了,我还有一个厂子在西头,面积是8亩地,东北房住宅平瓦房11间,西北车间约60米二层,西屋车间27米X17米,其他地方就是院落。我家宅基地具体位置在。我厂子在馆陶县看守所西边,馆广路以西的位置,叫赛恩饲料厂。我现在住在南环路建筑公司南边,房子是租的,已经租了半年多了,每月房租400元。我,我老伴,还有刘某10在那居住。赛恩饲料厂和福瑞轩金属丝科技有限公司在西头的马路边上。厂房是2009年建的,同时并建立了赛恩思饲料厂;2013年建立的福瑞轩金属丝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的原有建筑面积没变。我建立的厂房有手续,但是现在在我厂子里锁着呢,我回不去,拿不出来。我们一家六口人在厂子里住,东三四间是我们两口住的;七八间是我儿子献华他们一家住的;再往西是女儿刘某10住的。我在村里有宅基地一处,房子已经塌了,没法住了。2002年的下半年我们就全家搬到馆陶县工业小区东路京陶粉丝厂里居住并建设饲料厂,我在盖的厂房村里知道,给我手续上盖章了。法院查封我的厂子因为在2014年我给福瑞轩金属丝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设备欠了韩俊良20万元所以法院查封的。法院查封的可能是福瑞轩金属丝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机器设备,我记不太清楚了。福瑞轩金属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是刘某7;赛恩思饲料厂的法人是我。(2)张某的陈述,2015年10月15日19时30分许,袁朋飞把我厂子大门锁上,我们家人拿锤子把大门砸开,厂子里没人,我们在厂子里吃了口饭后,在屋里坐着说话,不一会袁朋飞带着四个人到我们厂子里来了,他们几个人手里每人拿着一个瓶子喷雾器,之后袁朋飞让我们出去,接着袁朋飞指示那几个人往我们屋里喷毒气,我们闻到异味后就从屋里跑出来了,我当时闻到异味就感到恶心,我就赶快从屋里出来了,之后我就在院里一直呕吐,后来警察来了拨打120电话,把我送到医院了。袁朋飞说是他家,要把我们撵出去,对方一共五个人,我认识袁朋飞和他弟弟,他弟弟叫什么我不知道,都喊他弟弟二飞,其他三个人是袁朋飞从社会上找的我不认识。当时我女儿刘新霞和刘新也在场。袁朋飞等人手里拿的瓶子型的喷雾器15公分高,圆形的,具体喷的什么我不知道,我当时就被呛倒了,在院里一直呕吐。2015年10月15日上午,袁朋飞就到我们厂子去了,袁朋飞用铁锨打我老公刘某1,我去拦袁朋飞,袁朋飞用铁锨把我左胳膊打伤了,袁朋飞还往我胸部推了两下,把我推倒在地上了,我的胸口现在还一直疼。2015年10月15日那天中午,袁朋飞一个人来到了我的赛恩斯厂子里,我听见我二女儿刘某11哭声挺大,我当时在厂子外面,我就赶紧跑进去看看是怎么回事,我看见刘某1在地上躺着,满脸是血,一会120救护车就来了,把刘某1拉医院了,袁朋飞还说:“我把恁全家都揍喽,你们愿意去哪告就去哪告。”刘某1在医院住院,晚上7点多我就和刘某9,刘某10回赛恩斯厂子了,我们三个人当时在从东往西数第四间的屋子里待着。袁朋飞和袁某1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他们一共四个人就进我和刘某9、刘某10待着的屋里了,袁朋飞、袁某1还有那两个不认识的人都拿出催泪瓦斯往我们这个房间里喷,我当时呛的受不了直接躺地上晕倒了,袁朋飞朝我们喷瓦斯的时候还喊着:“你们都给我出去,这是我哩家。”我被刘某9和刘某10扶着到了院子里,这时我二女儿她老公公刘建科来了,我随后就被拉到了医院,因为我没钱,就没有住院。我在亲戚家住了20多天,袁朋飞把我厂子门锁住了,我回不去家,我就找城关派出所的张怀敬领着我回赛恩斯厂子拿衣裳,到厂子里面后,我看到我们厂子里院里多了一个简易房,里面住着一个腿瘸、年龄大概20岁左右的小男孩,这个小男孩还盖着我们家的被子,我看了看其他房间都搜遍了,东西翻腾的特别乱,屋里放的两瓶酒也没了,好几包毛巾也没了。我平时回厂子里都看见一辆红车在里面顶着厂子的大门,不让我们进去。我们家的玉米有1700斤左右,水泡的都发霉了;孙庄的邻居家也有几万斤玉米在我厂子里放着,邻居去拉玉米的时候,袁朋飞他爹娘还一直催着拉玉米的工人赶紧离开厂子。我们家欠袁朋飞6万块钱,他应该去法院告我们,不能把我们一家人都赶出去。厂子就是我们家,我们在外面没有任何的住所了,我们一家人现在在外面租房住,无家可归了。(3)刘某11的陈述,我父亲刘某1在西经营“赛恩斯饲料厂”,以前因为资金紧张在刘沿村袁朋飞那里使的钱,现在还欠袁朋飞一部分。2015年10月15日10时许,袁朋飞自己去厂子办公室里找我的父亲刘某1要钱,袁朋飞到那里后给我的父亲要钱,非要我父亲当天给清,如果不给就让我们从厂子里搬出去。我父亲说少不了你的钱,我说:“我们欠你多少钱呀,你让我们从厂子里搬出去,我们的厂子价值上千万,欠你的那两个钱才到那里”,说着说着袁朋飞着急了拿着桌子上的烟灰缸投在我父亲的脸上,我的父亲马上站了起来,然后袁朋飞拿起桌子上的另一个烟灰缸又投在我父亲的脸上,我就赶快过去拉住袁朋飞往外推,这时袁朋飞又拿起一个暖瓶要投我父亲,我赶快把暖瓶夺了过来,然后我和我的母亲把袁朋飞从屋里推出来,在屋门口袁朋飞拿起一把铁锨要打我父亲,我把铁锨从袁朋飞手中夺了过来给扔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就去了,袁朋飞就和派出所的人走了。2015年10月15日袁朋飞去我家厂子了(赛恩斯饲料厂),袁朋飞说今天必须把欠我的钱给还了,不还钱你们就得从厂子里搬出去,我说欠你多少钱啊,你就让从厂子里搬出去,我说这个厂子评估880万,我欠你6万块钱你不能占我厂子,我父亲坐在袁朋飞对面,袁朋飞拿起我们桌子上的烟灰缸就投到了我父亲眼旁边,我父亲经鉴定是轻微伤,我打的110,随后120把我父亲拉到医院去了。到了晚上我姐姐和妹妹还有我母亲就回赛恩斯饲料厂了,袁朋飞带着五个人往我家每个屋子里喷催泪瓦斯,袁朋飞说这是我的家,把我的家人都撵出去了,至今我们一家人都在外面租房住。袁朋飞占我们家的赛恩斯饲料厂是因为我家欠袁朋飞钱,我一直在还着钱,但是我和我父亲刘某1还袁朋飞钱的时候,袁朋飞不给我们欠条,我把厂子抵押给袁朋飞了,但我们没有把住宅抵押给袁朋飞,袁朋飞向我母亲喷催泪瓦斯是对她身体的伤害和健康的伤害,我母亲当场就晕过去了。把赛恩斯饲料厂抵押给袁朋飞的时间记不清了,袁朋飞多次让我们把赛恩斯饲料厂抵押给他,不抵押就把厂子里的机器当废铁给卖了,在袁朋飞的胁迫下,我和我父亲刘某1给袁朋飞签的抵押协议,证明人是李某,签合同当天,我父亲在中医院输液呢,我父亲说改天签协议,袁朋飞说不行,我父亲刘某1输完液就和我,还有李某去康新宾馆了,在宾馆里给袁朋飞签的赛恩斯饲料厂抵押协议,抵押协议应该是我们双方每人一份,袁朋飞没有给我们,就打出了一份协议就让我们签字,而且这份抵押协议是袁朋飞自己制定的,合不合理必须让我们签字。袁朋飞是胁迫我们签的协议,袁朋飞说不签这份协议,就把赛恩斯饲料厂的机器当废铁给卖了,所以我和我父亲就签了这份抵押协议。(4)刘某5的陈述,我们家有两个厂子,一个是赛恩斯饲料厂,一个是馆陶县福瑞轩金属丝科技有限公司。赛恩斯饲料厂建的早,我记得是2009年建的,法人代表是我父亲刘某1;金属丝厂是2014年1月份成立的,注册资金500万,我是法人代表。这个公司的厂房机器也都建在赛恩斯饲料厂院里面,我也在厂子里住。我父亲刘某1管理着赛恩斯饲料厂,我管理金属丝公司,我公司的账目是由刘爱华管理的,公章由我父亲保管。公司出让合同我知道,有我的签字;2014年9月17日的转让协议我不知道,是我父亲刘某1签字。公章也是我父亲刘某1盖得。这个协议我一直不知道。(5)刘某9的陈述,2015年10月15日那天中午,我二妹刘某11给我打电话说袁朋飞把父亲打了,现在在医院,我就去了新县医院。晚上7点多我就和母亲张某、三妹刘某10回赛恩斯厂子了,走到厂子门口,我看见一辆红色汽车在厂子门口拦着,厂子大门有铁锁链锁着,我就在附近找了一根铁棍把锁撬开了,然后我们三个就进去了,正准备吃饭的时候,我听见外面有动静,就赶紧打开院里的灯,我看见袁朋飞和袁某1带着两三个人已经走到我们所在的房间门口了。袁朋飞对我们喊着“这是我家,你们快点给我出去”然后袁朋飞和其他人就开始往屋里喷催泪瓦斯,味道特别呛人,我母亲一直呕吐,我和刘某10就把母亲扶到院里,刘新打了110,一会儿派出所和120的人都来了,我陪着母亲去了医院。后来回去过赛恩斯厂子,派出所的张怀敬带着我们回家拿过一次衣服,厂子现在大门锁着,里面有辆汽车在里面顶着门,院里多了一个简易房,里面住着一个年轻小男孩,屋里翻得乱七八糟。平时我父母、我弟弟和弟媳、还有三妹妹刘新住在厂子里,我们没有其他住所了,这里就是家。(6)刘某10的陈述,我自幼居住在的宅基地的房子里,这个房子是堂屋三间,东屋四间,15岁的时候也就是2003年,因为家里做生意,搬到了工业小区东路,一个厂子里做饲料生意;在这个厂子里我们一家四口,我,我哥,我爸,我妈都在工业小区这个厂子里住,直到2010年,我们搬到了现在的这个厂子里,这个厂子的位置在西头,看守所西边的路边,厂名叫赛恩斯饲料厂,直到2015年10月份因为我父亲刘某1欠袁朋飞的钱,袁朋飞打人,还往屋里喷射催泪瓦斯,把厂子门也给锁住了,现在我们一家人租住在南环路上。2010年我们全家搬过去以后就一直居住在厂子里,除了两间厂房以外,厂子里的生活用房有11间,我哥刘某5和嫂子刘某62011年结婚,第7间和第8间当作是他们的婚房,第一间和第二间是厨房和餐厅;3,4间是俺爹俺娘住的地方;5.6间是办公室;第9间是我住着的;10.11是放东西的地方。赛恩斯饲料厂是我们的长期固定居住,这里就是我们的家。我家在外面没有其他居住的房子,宅基地上的房子墙倒了,顶也漏了,堂屋也塌了。我和俺爹俺娘租住在南环路上的一所房子里。我哥在外面打工,我嫂子在她娘家住着。2015年10月15日那天中午,袁朋飞把俺爹给打住院了,我在医院一直待到晚上,晚上6、7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和俺娘张某、大姐刘某9回家(赛恩斯饲料厂),走到我们家厂子门口,看见一辆红色汽车在厂子门口里面顶着,厂子大门用铁锁链锁着,我大姐就在附近找了一根铁棍把锁撬开了,然后我们三个人就进去了,我们三个人还没吃饭,我看见袁朋飞和袁某1还带着两三个人直接去的我们三个待着的房间。袁朋飞还对我们喊着:“这是我的家,你们就是不能在这待着,你们快点出去。”然后袁朋飞和袁某1还有其他人就开始往屋里喷催泪瓦斯,俺娘因为吸入了催泪瓦斯当场昏迷了,袁朋飞就开始挨个房间的喷射催泪瓦斯。我和刘新霞就把俺娘扶到院里了,我拨打了110报警,随后拨打了120救护车,一会派出所的人和120医院的人都来了,我就陪着俺娘上了120的车去医院了。后来回去过,我们一家人在外面待到天快冷的时候,跟派出所的民警张怀敬回去拿过衣服,我和我二姐刘某11,俺娘,我们三个一起回去的,厂子当时大门锁着,里面还有一辆汽车顶着门,院里正当路上放着一间铁房子,房子里住着一个20岁左右男孩,我问他在这里做什么,这个男子说是袁朋飞让他在这里住的,这是袁朋飞的家,这个男的一看就是个小痞子。平时俺爹娘,我哥哥和嫂子,还有我都在赛恩斯厂子里居住。回去时屋里被他们翻的乱七八糟的,屋里也住人了,把我们家的吃的东西扔的哪都是。(7)刘某6的陈述,我和刘某5华认识并于2011年阴历正月二十二日出嫁到刘某5华家去的,当时嫁到刘某5家时婚房在最西边,看守所西边的一个厂子里,除了厂房以外,厂子里的生活用房有11间,我的婚房是第7间和第8间,住到2015年具体什么时候我不清楚了,当时我带着孩子在我娘家住着,刘某5给我打电话说,刘某1住院了,厂子门也被别人锁住了,我就没再回去过厂子住,现在一直在我娘家住着至今。厂子里除了我和刘某5华在一起居住外,还有公公、婆婆、小姑子都在厂子里居住。公公、婆婆住在第3间和第4间;小姑子住在第9间;其他房间是厨房,会客厅和仓库。我从2011年结婚到去年我们一直都在那里长期居住。我公公(刘某1)在的宅基地,就在村里面,胡同外面,我只看到两三间房,具体几间我不清楚,细长的,屋门和房顶已经没有了,已经没法住了。我公公、婆婆和小姑子现在在哪里住我不知道,刘某5华一直没有回来过,有时候回来就在我家住一天。4、被告人袁朋飞的供述与辩解刘某1和他的儿子刘某5在馆陶县某村开了两家公司,前两年刘某1、刘某5华和我签了公司转让协议,他们把那两家公司转让给我了,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签协议后他们始终不履行合同,仍然不搬出公司,在公司里工作、居住。今天(2015年10月15日)10时30分许,我去公司找刘某1理论,让他们搬出公司,刘某1不搬,后来我们就发生冲突了,我们当时在公司屋里坐在,我和刘某1囔囔起来后很气愤,我拿起桌子上的玻璃烟灰缸投刘某1,刘某1用左胳膊挡了一下,烟灰缸投到刘某1胳膊了,后来烟灰缸又从刘保亭脸上蹭过去了,后来刘某1的媳妇和女儿两个人把我拉出去了,他屋门旁边有一把铁锨我就拿手里了,刘某1的媳妇在院里搂着我,他的女儿也拦着我,她们一直把我推到大门口,我把手里的铁锨扔了,接着刘某1从屋里出来了,他用手掰我的左手,后来他们就松开我了,刘某1往屋里来回走了两趟,后来刘某1回到屋里躺地上了,接着他们就报警了。当时参与打架的就我和刘某1两个人,刘某1的媳妇和他女儿一共两个人在场。刘保亭脸部流血了,是我用烟灰缸投他时蹭伤的,我左手手指被刘某1掰的一直疼。因为刘某1将公司转让给我了,他们家人不从公司搬走,2015年10月15日19时30分,我就往公司办公室里喷了催泪瓦斯,刘某1的媳妇进办公室了,被屋里催泪瓦斯的气味呛倒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拨打120急救电话把刘某1的媳妇送医院了。往刘某1公司办公室喷催泪瓦斯是因为刘某1欠我钱,今天上午我就去刘某1公司找刘某1理论,后来我和刘某1起冲突了,你们民警也来现场了,后来我跟你们民警去派出所了,我从派出所出来后又回刘某1公司了,因为刘某1跟我签了协议,把公司转让给我了,但是刘某1和他家人一直不搬出公司,我就往公司办公室喷了催泪瓦斯。我没有用催泪瓦斯喷刘某1家人,就喷了两三间办公室,喷时办公室里没有人。刘某1媳妇在地上呕吐那是我喷了催泪瓦斯后,刘某1媳妇往办公室去了被催泪瓦斯呛的。喷催泪瓦斯是我和我弟弟袁某1喷的。大概在2010年的时候,我和刘某1认识是通过刘某1的女婿刘海省认识的,当时刘某1建厂手里缺钱,刘海省找到我,让我给刘某1找钱,刘某1给一点利息,当时我找了八万,没多长时间,刘某1就把钱还了。2012年10月份的时候刘海省找到我,还是让我给刘某1找点钱,我在2012年10月15日给刘某1找了二十万元钱,当时刘某1给我说这二十万给我利息也行或者给我分红也行,再后来我还在2013年1月7日借给刘某1四万元、2013年1月11日借给刘某18万元、2013年4月21日借给刘某1四万元,还有两万元现在找不到借据了,到现在刘某1共欠我三十八万元。从2012年开始到现在刘某1分四五次给了我大概有十万元左右(这十万元是刘某1给我的分红,当时也没有收据手续证明)。在2012年10月15日我借给刘某1二十万,我怕刘某1给不起,我就让刘某1和我签了一个出让合同,签合同的意思是让刘某1给我个定心丸,让我借给他钱也放心,这个合同我给刘某1说了,刘某1当时也口头答应了,所以在2013年也陆续借给刘某1钱。到2014年底的时候因为刘某1的厂子经营不善,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我要求刘某1给我补一个书面的合同,因为我也不懂法就和刘某1签了个《公司出让合同》,合同是在2014年底补签的,签了合同在刘某1同意的情况下,把合同日期写到2012年3月18日,意思是补签以前的合同。当时刘某1欠我的钱,我给刘某1打电话要钱,刘某1说他在医院输液,输完液以后刘某1去找我,后来刘某1一直没联系我,我又给刘某1打电话催他,又过了没多长时间,刘某1和刘新芝、刘某5华骑着电动车到了康馨宾馆找我,我们在康馨宾馆签的《公司出让合同》,刘某1和刘某5华都在合同上签了字,当时李桥村的李某也在现场,所以李某也在合同上签了字,当个见证人。刘某1反映的卖地还给我11万元我不知道;2016年1月6日还给我的11万元我知道,是刘某1通过别人给我顶账顶的,但是刘某1一直没有给我当面说清楚,欠条还没有拿走,但是我认这个事情。到现在我借给刘某138万元,他只在2016年1月6日还给我11万元,现在刘某1还欠我27万元。刘某1说我带着十几个人打着条幅找他要钱,其实是刘某1欠其他的人不少钱,人们都找他去要钱,根本就不是我带去的,我找他要钱只是我自己去的,另外我用烟灰缸投刘某1的事情,派出所已经处理清楚了。我要求刘某1还我二十七万欠款,另外现在的赛恩斯饲料厂刘某1已经出让给我了,现在赛恩斯饲料厂归我所有,我都有手续和合同。当时在康馨宾馆签订《公司出让合同》的时候,我这方有我和李某、左某在现场,对方有刘某1和刘某1的女儿刘某11、儿子刘某5华在场。左某在签合同的时候确实在现场,但是左某并没有参与签合同的事情,所以上一次询问我就说左某在场,只说是李某在现场,因为李某是见证人,并且在合同上签了字。我和刘某1的女婿刘海省是一个村的,刘海省找到我说刘某1建厂子手里没钱,需要买机器,刘海省说刘某1给我借钱,出利息也行分红也行,我答应了。约定利息5分,三五个月给我结一次利息,刘某1最多的时候在我手里借了得有70多万或者80多万,期间我和刘某1签订了买卖合同,内容是刘某1借的钱还不了我就把赛恩斯厂子给我,现在刘某1还欠我30万元,我手里有刘某1给我的借条;2015年10月15日那天,约定的还款的日期到了,我就自己开着车来到了西头赛恩斯饲料厂找到了刘某1,我给刘某1说:“你今天给不了钱,不是说搬走啊”,我和刘某1说话期间发生了冲突,我拿起桌子上的烟灰缸投了刘某1,刘某1鉴定为轻微伤。2015年10月15日晚上,我自己去的刘某1厂子里,当时刘某1媳妇和刘某1两个女儿在办公室门口里面,我走过去直接往办公室里喷射的催泪瓦斯,我一共用催泪瓦斯喷了两个房间,随后我弟弟袁某1也来了,也拿出催泪瓦斯往办公室门里喷了几下,然后城关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我和派出所的人就一起回派出所了,我就把赛恩斯的厂子门锁上了,到第二天或第三天我买了把锁把赛恩斯的厂子门锁上了。我进赛恩斯厂子时大门是开着的,我把车停外面,走着进去的,这次没人受伤。喷射催泪瓦斯以后过了大概半个月,我开车往赛恩斯厂子的院子里放了一个简易房,我在那里住过两天,我父亲也往那边去过,住没住我就不知道了。锁赛恩斯厂子大门的做法觉得对,我觉得不违法,因为刘某1已将把厂子卖给我了。放简易房是因为刘某1把厂子卖给我了,所以我就放了个简易房。刘某1媳妇和孩子通过城关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回赛恩斯厂里拿过东西。当时刘某1的饲料厂已经停产了,没有工人了,2014年过春节的时候就有好多工人堵着刘某1的赛恩斯饲料厂门口要钱,他这个厂子停产停业大概快一年了。我没发现有货物出售,刘某1本人也没有提出过要在厂子里出售和买卖货物,他需要回厂里拿东西派出所都给我联系,我就给刘某1打开厂子门。简易房我现在已经拉走了,已经不在赛恩斯饲料厂了。刘某1一家人都在赛恩斯饲料厂里居住,他们住了有两年左右,赛恩斯饲料厂北边的平房,有办公室,有宿舍,厨房,刘某1及其家人占用了3间用于居住。公司建址上东头11间平房不属于刘某1住宅,我已经买了,合同里包含这11间房,这11间房属于办公地点。刘某1的厂子已经卖给我了,他要是不服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我,刘某1不配合我过户,我也没办法。我是2015年11月份左右把简易房放到赛恩斯饲料厂的,当时看守所北边300米左右路西要建设南湖,我在那里包的挖土,地下水灌溉项目,因为工地上需要,我就把这个简易房放到施工工地那了,后来项目不建了,我就把这个简易房放到赛恩斯饲料厂院内了,当时是我雇佣了一辆吊车把这个简易房放到车上拉过去的,我没有和别人一起拉这个简易房,是我自己弄过去的。我把简易房放到赛恩斯饲料厂一进大门院子里空旷的位置,2017年7月份左右我就租车把简易房拉走卖了。刘某1多次向公安机关说一家人在租房居住,无固定住所,我答应让刘某1一家人回去居住,但是我要求在赛恩斯饲料厂内砌一道墙,把厂房和办公区分离开,把一进厂子北边的那一排刘某1以前住的宿舍,暂时给刘某1居住,让刘某1把老家的房子赶紧翻盖了。5、鉴定意见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邯物司(损伤)鉴字【2015】第G3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刘某1损伤程度属轻微伤。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2016年7月27日,对刘某1赛恩斯饲料厂现场勘验,办公室内物品杂乱且有尘土附着,办公区和宿舍南侧坐落有一简易房,简易房内摆放有整齐干净单人床、办公桌、饮水机、餐桌和椅子,其中单人床上有整齐被褥。车间内机器上均有尘土和锈迹。附现场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25张。(2)2017年7月27日,对刘某1住宅现场勘查,刘某1家街门朝东,院内北屋坍塌,期间生长有树苗;东屋三间,北两间门窗破旧敞开,南间门窗破损且与街门洞相连,东屋房顶生长有青草;院内长满青草,有几颗绿树;院内有一东西墙连接一拱形门洞把院子南北分开;院南墙东段缺失且西段低矮,院内青草与院外街边青草连接为一片。附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袁朋飞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证明刘某1与张某离婚时约定将中的房屋归男方所有,说明刘某1的合法住所在村中而非公司;刘某1与其他人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且与袁朋飞签订协议的时间差不多,不能说明袁朋飞是逼迫刘某1签订的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提交了其在馆陶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及费用清单,证明住院花费情况。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他人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本案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案发前刘某1一家长期居住在赛恩斯饲料厂及福瑞轩公司的所在地,该地点是生产经营与生活居住两用场所,刘某1一家在此居住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生产经营,其一家日常的生活起居亦在此,该场所满足了长期供其家人日常起生活居,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点,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住宅。被告人袁朋飞未经居住人同意,私自进入他人居所,发生争执后,仍滞留在内不肯退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认为袁朋飞另构成其他犯罪的陈述,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袁朋飞进入刘某1公司的目的是按照合同约定接收厂房设备,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债权,其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并且刘某1的厂房用地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为非法建筑,不应受法律保护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袁朋飞即便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了刘某1厂房、设备的权利,在其权利不能实现时,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维护,私自讨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刘某1的居住场所用地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不妨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住宅,居所安定不受侵害是刑法保护的对象,非法扰乱他人生活场所,应受法律制裁。对刘某1居所安定的保护,并不等同于认定其居所合法。因袁朋飞的犯罪行为,给刘某1造成了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明刘某1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6086.80元。2、误工费,按上一年度制造业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58540元/年÷365天×12天=1924.60元。3、护理费,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护理人员情况,按照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23384元/年÷365天×12天=768.79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为,50元/天×12天=600元。5、营养费,20元/天×12天=240元。6、交通费,结合住院地点及住院期间酌情确定为300元。以上共计9920.19元。由袁朋飞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朋飞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袁朋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各项损失共计9920.19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上诉提出原判赔偿少,还应赔偿在外租房费用、企业停工和折旧损失以及吃药费用。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朋飞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其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依据的证据与一审一致。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另查明,袁朋飞二审期间委托家人将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主动交至馆陶县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上诉提出原判赔偿少,还应赔偿在外租房费用、企业停工和折旧损失以及吃药费用的意见,经查,原判依据其提供的住院病历和费用清单等,依照相关规定所确定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并无不当,所提其他诉求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予以支持。故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朋飞在追讨欠款过程中,未经居住人许可进入他人居所,拒不退出,且有殴打他人等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本案确有前因,且二审期间袁朋飞能认罪并有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袁朋飞因本案中殴打刘某1致轻微伤的行为曾被馆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应予折抵刑期,原判未予折抵不当,予以纠正。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8)冀0433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袁朋飞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定罪部分和第二、三项,即被告人袁朋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各项损失共计9920.19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8)冀0433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对被告人袁朋飞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袁朋飞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朋飞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苏军良
审判员 夏魁利
审判员 王晓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冀荟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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