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6执1746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星,男,199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朱星责令退赔一案,案件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朱星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坡区房屋,系轮候查封。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委托重庆市綦江区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及财产。2019年2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截止2019年3月23日,被执行人朱星应退赔案款860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渝0106执174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东友
审判员 张程岩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祝溪
书记员蹇纯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