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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025执278号

杨亮与符必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亮;符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4025执278号

申请人:杨亮,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

被执行人:符必华,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 本院在执行杨亮申请执行符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并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新4025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红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俊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