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424执2865号之一

海盐啸达机械厂、浙江诸暨晨程机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盐啸达机械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424执28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盐啸达机械厂。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王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818261629。 代表人:杨其根,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浙江诸暨晨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浬浦镇盘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74371729L。

法定代表人:蒋秀芳。 申请执行人海盐啸达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浙江诸暨晨程机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24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诸暨晨程机电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盐啸达机械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2999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诸暨晨程机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诸暨晨程机电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诸暨晨程机电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及有价证券。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652.02元,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房产、土地已由诸暨法院处置,剩余的土地即本院轮候查封的土地使用权也将由诸暨法院处置,本院已向诸暨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截至2019年3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10652.0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诸暨晨程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予以查找。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诸暨晨程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海盐啸达机械厂。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诸暨晨程机电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少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尹瑞

书记员顾志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