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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902执119号

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

裁判文书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902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高某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宝春

审判员  石 帅

审判员  李新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焦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