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1444号
原告:任智勇,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丹,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宇彤,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洋河二村**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95551Q。
法定代表人:刘德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任智勇与被告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2019年2月19日,任智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任智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任智勇负担。
审 判 员 陈 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施荣鑫
书 记 员 盛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