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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民初1444号

任智勇与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任智勇;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1444号

原告:任智勇,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丹,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宇彤,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洋河二村**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95551Q。

法定代表人:刘德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任智勇与被告重庆通用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2019年2月19日,任智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任智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任智勇负担。

审 判 员  陈 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施荣鑫

书 记 员  盛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