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92号 罪犯郭喜桔,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三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喜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4707元。宣判后,被告人郭喜桔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喜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4年8月12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郭喜桔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郭喜桔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11月1日以自伤、自残方式逃避改造被扣5分;2018年5月31日因不服从管理,且用肢体接触民警,有企图殴打民警的行为被处以警告处罚,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喜桔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1月1日以自伤、自残方式逃避改造被扣5分;2018年5月31日因不服从管理,且用肢体接触民警,有企图殴打民警的行为被处以警告处罚,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2014年11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考核分3966.5分,兑现表扬六次。受害人与被告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名下的毛竹林权交受害人承包以抵偿判决书项下的民事赔偿内容。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郭喜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郭喜桔系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在减刑考核期内严重违反监规,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喜桔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4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张长生
审判员 陈 斌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蓝佳梦 百度搜索“”